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184号
申请人:青岛中建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岛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申请人青岛中建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青岛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青岛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鲁B61X**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青岛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车牌号为鲁BXXX**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璐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