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321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1201-1204、1301-1304、1401-1402室。
负责人:刘浩,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威海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姜演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明确表示已与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已经私下调解结束,两被告已赔偿了原告的各项损失,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保留另行起诉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桂世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邹兆刚
书 记 员 纪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