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2688号之一
申请人:萍乡市高坑工业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产业园高坑陶瓷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8222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萍乡市高压电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535435822。
萍乡市高坑工业煤气有限公司与萍乡市高压电瓷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21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高压电瓷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7494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8月24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高压电瓷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7494元的冻结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