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2民初10814号
原告:日照市奥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相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787245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高新七路123号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7553348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奥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前调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奥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