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南法执字第314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易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与深南大道交汇处星海名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楼塔楼**A/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易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840-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