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3955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珊,女,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信工业区A区(一区)一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762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李小珊与被执行人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402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小珊支付款项14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18)粤0305执3955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执行款项4519.2元付至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剩余未履行部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0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4027号仲裁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