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85号
原告: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信工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762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海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萝岗三级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2HJ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宏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3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