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23民初165号
原告:山东瑞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3202D。
法定代表人:汉京宁,董事长。
被告: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东段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刘坤,总经理。
原告山东瑞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3月21日,山东瑞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瑞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