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9310号
原告:山东中建众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种植家庭农场,住所济南市。
经营者:***,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中建众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种植家庭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2019年12月20日,原告山东中建众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中建众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山东中建众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