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5592号之三
原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珠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82元,减半收取178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91元,由原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剑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