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310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隽秀红,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原告:**行,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以上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起,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新三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沙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0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498736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9层H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063801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和鼎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上清路16号甲中联2.5产业园南区5号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NYL16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才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中心街集贸市场东行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FBA56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隽秀红、***、**行、***、***诉被告湖南省新三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和鼎泰商贸有限公司、***才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三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和鼎泰商贸有限公司、***才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隽秀红、***、**行、***、***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三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和鼎泰商贸有限公司、***才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9元,由原告***、***、隽秀红、***、**行、***、***负担。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