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6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隽秀红,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行,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以上七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起,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三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沙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0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498736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9层H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063801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才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中心街集贸市场东行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FBA56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隽秀红、***、**行、***、***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三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才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冀1127财保7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三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才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三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三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才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