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837号
申请人: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银座1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邦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388号万鑫中央广场1栋办公302室。
法定代表人辛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邦倬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济仲字第04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济仲字第0418号裁决书指定由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