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方盛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方盛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审被告:青岛鸿业美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9层H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青岛德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联谊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睿泰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277号一区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方盛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鸿业美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德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睿泰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向青岛方盛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催收二审案件受理费,其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青岛方盛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收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缴纳,应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方盛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9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2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吕 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侯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