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491号之一
原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珠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臧永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庆方,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楠,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君,男,1994年5月7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6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