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民终4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南路8-1号综合楼东二单元三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岛区鑫全聚建筑机具租赁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秦家庄。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岛区鑫全聚建筑机具租赁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4元,减半收取4727元,由上诉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