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城阳区卫星盛建筑租赁站、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12912号 申请人:城阳区卫星盛建筑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古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E46NA1K。 经营者:***。 被申请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南路8-1号综合楼东二单元三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1428038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城阳区卫星盛建筑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城阳区卫星盛建筑租赁站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45511.8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城阳区卫星盛建筑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45511.8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