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8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豪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3号1号楼1010室;电话:1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南路8-1号综合楼东二单元三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1428038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豪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青岛豪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本院已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0283执4020号。该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豪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互付协议,被执行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同一民事判决书两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豪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