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826号
原告: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南路8-1号综合楼东二单元三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1428038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昂为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杭州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CR1R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昂为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减低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降低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1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相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4045元,由原告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