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南路8-1号综合楼东二单元三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142803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上诉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3日通知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