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134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 被告:***,男。 第三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南路8-1号综合楼东二单元三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142803851。 原告***与被告青岛***纤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青岛***纤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诉申请,被告青岛***纤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回本诉申请,被告青岛***纤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反诉申请,均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纤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青岛***纤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171元,被告青岛***纤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被告青岛***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