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强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滨海强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滨海强源电气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开民初字第0113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海强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港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海强源电气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港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滨海强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滨海强源电气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