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247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现住义乌市。
被告:***,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