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9792号
原告:北京中经惠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11层A1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生命科学园路8号院一区15号-1至7层101(3层307室)(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经惠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中经惠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经惠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经惠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