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执异209号
案外人:***,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绅隆,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丘号38-77-5)。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