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22091号
申请人: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陈洞工业区“陈洞岗”A1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42U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华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8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4549899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珠海华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华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593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华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593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49.68元,由申请人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