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广东路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24348号之一 原告: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路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路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按照该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0.22元、财产保全费1285.11元,合计:2965.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