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珠海燊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5执恢2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陈洞工业区陈洞岗A1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42U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燊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逸路298号1栋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7F0D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燊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8628元及以17862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年利率6%为上限);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2021)粤0605执7987号】,该次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437.33元,扣缴执行费2914.79元后,余款32522.54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执异243号追加***、***为(2021)粤0605执7987号案的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10日,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少,暂不予处理; 2.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10日,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少,暂不予处理; 3.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珠海华润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10日,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2294.43元; 4.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10日,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901.39元; 5.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珠海华润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0日,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3442.84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中,被执行人珠海燊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6638.66元,该款已退予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6638.66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 ?? ?? ?? ?? ?? ?? ?? ??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 ??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