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纬中智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辖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纬中智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纬中智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浩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56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两上诉人上诉称,涉案有五份购销合同,被上诉人篡改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应属无效,其余四份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故本案应由两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涉案的合同总共有五份。双方当事人对2019年11月10日签订的第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点有争议,故对于该合同纠纷,应适用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该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约定,现被上诉人起诉两上诉人,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其余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争议提交到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或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协议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余四份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