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2778号
原告: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徐州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陈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