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钱某某、南京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2778号 原告: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徐州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陈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