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2505号
原告:李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南京某责任公司、徐州某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