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791号之一
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84551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长治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37398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1元,减半收取2561元,由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