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131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男,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成、张楠,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季卫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世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