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784号
原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季卫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成,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谭正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