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禾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江某某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6285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RNKHJ9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R5G15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皖1322民初62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39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徐州锦绣年华支行(账号为32×××25)存款39万元为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39万元的冻结; 二、冻结***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徐州锦绣年华支行(账号为32×××25)存款39万元。 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