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6285号
申请人: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RNKHJ9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R5G15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徐州拓僵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徐州拓僵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轿车一辆。
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车辆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茜
附财产线索:
户名: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账号:11×××18
户名: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儒林支行
账号: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