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禾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6285号之二 申请人: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R5G15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RNKHJ9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39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额为39万元的都邦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网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39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