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9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母,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强强,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车间主任,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238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杰
审判员 曹 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