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4071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
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徽丰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后收取8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车 勤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