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4670号
原告:**,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被告:山东轻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宁家埠镇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5372634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轻强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轻强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