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81财保743号
申请人:***,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轻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轻强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轻强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