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10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轻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轻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轻强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轻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轻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轻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