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1民初6768号
原告:山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南大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原告山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大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