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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江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659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苏江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开发区05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常州明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开发区玉龙南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江海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明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