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3766号
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北路1988号1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9337846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16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1120954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永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