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91民初2196号
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北路1988号1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9337846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美泉宫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450288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