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1民初2260号 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二环北路1988号1幢-2。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与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裕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867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10377.63元(利息支付以686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为10377.63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与被告之间分别签订《德清县雷甸孔雀城三期(澜悦府小区)综合接入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议》、《德清县雷甸孔雀城三期(澜悦府小区)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议》。其中,《德清县雷甸孔雀城三期(澜悦府小区)综合接入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议》约定:工程款固定总价为1341000元,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并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工程合同价的70%、施工完工并收到发票后支付合同价的30%余款。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开具全部发票。其中,《德清县雷甸孔雀城三期(澜悦府小区)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议》约定:工程款固定总价为948000元,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并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工程合同价的70%、施工完工并收到发票后支付合同价的30%余款。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开具全部发票。2021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内容:目前该工程已完工,剩余30%款项尚未支付,其中综合接入工程尾款为402300元,无线电通信覆盖工程尾款为284400元,共计686700元。并承诺将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上述余款,逾期不付,被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截至目前,原告已多次催要该工程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仍未履行协议及付款承诺,以致纠纷成讼。 裕达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和利息均无异议,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保全费和保函费未作约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德清县雷甸孔雀城三期(澜悦府小区)综合接入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一份,约定由通信公司负责德清县雷甸孔雀城三期(澜悦府小区)综合接入工程项目的安排施工,工程款固定总价为1341000元,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并收到通信公司出具的正规发票等齐备付款凭证后10日内支付工程合同价的70%、施工完工并收到通信公司出具的正规发票等齐备付款凭证后支付合同价的30%余款。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开具全部发票。2020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德清县雷甸孔雀城三期(澜悦府小区)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一份,约定由通信公司负责德清县雷甸孔雀城三期(澜悦府小区)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工程项目的具体技术服务集成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提供技术服务集成,工程款固定总价为948000元,支付方式为10日内支付工程合同价的70%、施工完工后支付合同价的30%余款。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开具全部发票。2021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写明目前该工程已完工,剩余30%款项尚未支付,其中综合接入工程尾款为402300元,无线电通信覆盖工程尾款为284400元,共计686700元,并承诺将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上述余款。 以上事实,有裕达公司提交的《德清县雷甸孔雀城三期(澜悦府小区)综合接入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议》、《德清县雷甸孔雀城三期(澜悦府小区)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付款承诺书》、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通信公司要求裕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867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通信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函费无明确合同约定,亦非必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工程款686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686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38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405元,由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