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北路1988号1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9337846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5HAP2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696105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实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3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630446.02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63执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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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