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西湖镇杨子江北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双方开庭质证,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