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2629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西湖镇扬子江北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